根据《广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佛府办函〔2014〕311号)等文件要求,所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为进一步控制有机污染物污染排放,配套设立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奖励资金。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了《高明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奖励资金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现按《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反馈意见时间: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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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9日
附件:高明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专项奖励资金方案(代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