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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高明环境运输和城管局 发布日期: 2015-07-02 15:50:0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辐射污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按照《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必须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领导机构

  (1)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小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应对领导机构。市环境应急指挥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军分区、武警支队 、政府新闻办 、安监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农业局、气象局 、通信各部门(联通、移动、电信等) 、供电局 、教育局为成员单位。

  (2)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调查特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市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市环保局  负责做好应急环境监测;为污染防治、污染治理、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负责建立、维护市环境应急系统。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组织协调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讯、电力、物质等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指挥消防大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  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监察局  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市民政局  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灾情,确定救济对象;拟定和实施救济方案,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拟定救灾应急预案,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市司法局 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市财政局  负责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组织、参与燃气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市水务局  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调配城市供水系统,保障居民用水;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应急情况下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卫生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统计、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负责协调地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规划、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协助做好应急事故调查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市通信各部门(联通、移动、电信等)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供电局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市教育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2.2 工作机构

  (1)市环境应急指挥组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对工作机构,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市环境应急指挥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地方机构

  区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市的形式建立、健全。

  2.4现场指挥机构

  (1)市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5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和潜在影响进行分析、研判,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6应急救援队伍

  市、区级人民政府建立或确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该队伍以本地消防、武警队伍为依托,配备具有环保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门技术人员及先进和充足的装备。

  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1)市政府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应采取扶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安全技术理论研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技术等。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和人员培训与考核、应急装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开展考核。

  (2)市环境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区级人民政府根据要求,完善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

  (4)市、区及职能部门应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备案工作。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3.2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1)固定危险源的预防包括: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包括: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包括:区政府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警分级指标

  (1)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区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2)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弃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跨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

  (1)重大(I级)、重大(II级)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较大(III级)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一般(IV)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能够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级及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到那个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区级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区级及市人民政府应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信息。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该根据事态的发展,依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2)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3)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5预警措施

  (一)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分级相应

  (1) 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应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并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 II级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区应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III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我市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2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当地政府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单位按要求报告。

  敏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送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并报告市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

  (2)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为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上报,可使用电话、传真等形式报送。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为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处置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安排专人按照要求报送信息;条件充分情况下可聘请新闻记者、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等担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

  4.3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必须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4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I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重大(II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较大(III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IV)级别响应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4.5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III级、IV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 保险

  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包括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者其它险种。

  5.3调查评估及重建

  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

  市及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市、区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应急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6.2  财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6.3  物质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部门应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知识普及,确保应急时自救;各级医疗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6.5技术保障

  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6  通信保障

  市、区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