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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佛山市科华智缝设备有限公司绗缝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明城环工业[2017]006号
2017年4月26日
明城环工业[2017]006号关于佛山市科华智缝设备有限公司绗缝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pdf
2
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英石深加工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
明城环工业[2017]007号
明城环工业[2017]007号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英石深加工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