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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最高可罚百万 直接责任人面临拘留

来源: 高明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7-11-29 16:06:00

IMG_164520171124,高明区环保局约谈部分企业要求加快开展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再次提醒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重要性,并下发了《关于敦促企业迅速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必须于20171130日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提交。距离今天只有5天时间!

凡纳入2017年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的企业,其原持有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将于201811日起注销。同时,我局将从2018年开始,对未按要求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专项执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文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四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针对本次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我区已统一购买第三方环保机构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审核等服务。因此,申领企业应主动联系第三方环保机构负责人员,并于规定时限前完成第三方初审、系统公示等环节;并在系统提交后5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到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逾期未按规定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高明区环保局将依法严肃处理。